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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状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
1、按原审判决、裁定书尾部或本院缴费通知书确定的金额预交。
2、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款缴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市分行,农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
3、或款直接缴至本院立案大厅内设的银行收费点。
4、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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