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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如当事人系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其中应包括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的材料。
·提供原告所起诉案件的相关证据(可先提供复印件)。如合同、借条、收发货凭证、离婚案件的结婚证明等。
·提供原告的当前住所、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号码或传呼机、手机号码。
·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等。
·在提交文本和证据后索取收据。
·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款缴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市分行,农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
·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调解书,提起反诉或上诉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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